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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6日 星期三

地主領取土地徵收補償費分贈子女,應申報贈與稅   本局表示,為推動桃園航空城計畫,捷運線週邊土地已進行大規模徵收作業,地主於領取土地徵收補償費後,如有贈與子女,應依規定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   本局說明,地主領取之土地徵收補償費,常因將該筆補償費分贈子女,不曉得要申報贈與稅,因此遭國稅局補稅並處罰。   本局為提醒地主們注意,將請桃園縣政府於辦理發放土地徵收補償費時,配合轉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如有將所領取之補償費分贈子女者,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   本局指出,地主所領取之土地徵收補償費依規定免納所得稅,但是如有將所取得之補償費分贈子女情形者,仍應依法申報贈與稅。本局特別呼籲,有類此情形的納稅義務人,為維護其自身權益,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以免被查獲除補稅外,還要加處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楊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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