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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6日 星期三

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仍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本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本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常因配偶間相互贈與財產免徵贈與稅,而未將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因此遭國稅局補稅並處罰。   本局查獲一起案例,被繼承人死亡前半年內將持有之上市公司股票全部出售,股票交割款存入被繼承人銀行證券戶後,陸續轉存配偶及子女帳戶分別為2,500萬元及3,200萬元,其中贈與子女部分已依規定申報贈與稅。嗣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僅申報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子女存款,未將贈與配偶存款一併申報,經本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併入遺產課稅並處罰。   本局特別呼籲,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免徵贈與稅,惟仍應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申報,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免遭國稅局查獲後,除補稅外還要加處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楊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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