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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8日 星期二

http://www.bct.ud.taichung.gov.tw/index.html 容積移轉意義 容積率管制係以限制建築物實體建築總量與建築基地面積之比例,藉以達到控制土地使用強度,確保整體居住生活品質的制度。而允許原屬一宗土地之可建築容積一部或全部移轉至另一宗可建築土地建築使用,即為容積移轉,如圖所示。 ↑Back to top 容積移轉目的 透過容積移轉的實施,可達成下列目的: 使具紀念性或藝術價值建築之保存維護得以順利推展。 公共設施保留地得以順利取得興闢,提昇都市環境品質,並紓解政府財政負擔。 面臨寬廣地域之基地得適度增加容積,促進基地有效利用﹔同時都市增加公共空間,改善環境品質。 限發展土地地主權益獲得保障與補償。 ↑Back to top 容積移轉次數限制 除供公共空間使用者外,送出基地得分次移出可移出容積。 接受基地得分次移入不同送出基地之可移出容積。 名詞解釋 容積-土地可建築之總樓地板面積。 基準容積-都市計畫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容積率上限乘土地面積所得之積數。 送出基地-得將可移出容積全部或部分移轉至其他可建築土地建築使用之土地。 接受基地-接受送出基地可移出容積之土地。 ↑Back to top 相關法令 文化資產法系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六條之一 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都市計畫法系 都市計畫法第22條、第39條、第85條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 都市更新法系 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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